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4篇)

时间:2022-11-26 15:50:10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4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  生态环境管理的瓶颈与出路思考  摘要: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指导下,人们更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觉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4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4篇)

篇一: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

  生态环境管理的瓶颈与出路思考

  摘要: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指导下,人们更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觉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和谐生态社会的建构路径。总结来说,我国生态环境管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部分成就,但也面临着管理的瓶颈制约。本文主要就生态环境管理瓶颈问题进行探讨,明确具体的管理创新路径,以打破瓶颈,真正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社会。

  关键词:生态环境管理;瓶颈;出路

  生态环境管理是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既包括生态环境的监测,也包括生态治理、修复、教育宣传等,其需要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有专业的管理队伍,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只有多重支持到位,才能确保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性。但目前在管理中也存在着思想上不重视、体制不完善、数字化赋能不明显等管理瓶颈,而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关注生态环境管理瓶颈,探寻管理的新出路。

  1生态环境管理瓶颈

  1.1体制有待健全

  当前生态环境管理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不够完善,推行不够深入,重点不突出,要点不明确。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建构及推行的必要性。这也使得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缺乏机制保障,操作指导不足,监督监管机制不够长效[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缺失,管理人员责任感不强,管理工作中常常责任落实不到位。

  1.2技术亟待更新

  生态环境管理与生态环境监测相辅相成,且前者对后者依赖性较大。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变化,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现实要求更新监测仪器及设备。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中技术仪器设备创新不足,跟进管理相对滞后,监测设备参数查验不

  到位,特别是主流的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应用不理想,导致生态环境管理的低效化。

  1.3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生态环境管理对专业性人才需求迫切,特别是一些新型的监测技术、管理技术应用中,更需要监测人员、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与能力。当前,大部分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能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管理工作[2]。但随着技术的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动态变化,工作人员还应主动学习监测新技术、管理新方法,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但现阶段不少工作人员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存在管理目标模糊、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较少,导致生态环境管理低效化。

  2生态环境管理出路

  政府针对生态危机也做出了相应的部署,颁发一定的政策纲领,推行生态系统修复保护及生物多样性维护专业治理工程。2004年水利部印发《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2005年水利部选择桂林、武汉为试点城市,进行生态修复、景观建设、滨水空间打造、水质保护等综合整治。2015年,水利部连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2017年,林业局建立“陆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研究及管理中心”,并推进三北防护林、全国湿地保护、全国防治沙漠化等工程建设[3]。自2000年以后,我国海洋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关注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灾害频发等问题,推出了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南红北柳建设工程。而政府政策引导之外也需要机制、技术及人员的多重保障。

  2.1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长效监管机制

  基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我国应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多措并举形成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具体来说,要尽快完善声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开展专项监管工作,针对填海生态环境、红树林保护修复等进行专题研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实现生态监督管理的规范化、长效化。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一体化,让监督监管真正落地。如滨海生态环境管理中针对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水鸟等水生物生态进行重点监测[4],并及时关注滨海退化问题,制定中长期修复规划,配合开展滨海专项调研,将其纳入滨海生态保护与修复体系。要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以政府资金拨付、企业投资、社会捐献等方式给予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资金支持,并重视生态修复技术研究,以科技为支撑,以人才为导向,以资金为保障,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2.2数字化赋能做好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及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而当前数字化技术发展迅速,可借助数字化赋能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及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使用先进的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做到宏观统筹基础上的细节关注。紧紧抓住“空气质量、河流水质、噪音数据、大气污染”等数据指标,在综合管理系统感知层、数据支撑层、智慧应用层的助力下,做到对生态环境全过程的质量管控[5]。在智能化质量管控系统中,感知层可了解生态环境零碎信息,及时获知河湖、城市雨水管网、工业园区等环境情况,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网格化管控,第一时间获取信息资讯。在数据支撑层的作用下构建云存储资源平台,以数据集成及存储系统为基础,实现各项数据资源的汇总。在大数据分析之下,通过物联网、AI算法等做到生态数据的关联性分析,挖掘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指导。而智慧应用层则通过有价值数据的整合运用,真正服务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应急管理、风险管控等。在数字化赋能下无效巡查与监测工作大大减少,实现了全过程、精细化的综合性监测。而数字化赋能也带来生态环境管理的“一盘棋”运营,打破信息孤岛,环境管理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领域结合,以各领域的协同配合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2.3借助教育培训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生态环境保护要想落到实处,需引起人们对生态环境管理及保护的重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人员更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关注脆弱生态系统,积极开展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要不断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素养,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从多个维度进行人才培养,使生态管环境管理人员更新管理理念,

  掌握全过程质量管理技术。要制定人才培养梯度规划,围绕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技能培训,组织其进行经验交流与分享,实现优秀经验的内部流动,全面提升人才素质。同时营造良好的环境管理学习氛围,使得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人员有能力、有责任心做好管理工作。

  3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生态环境管理及保护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在生态环境管理实践中应致力于健全机制的建构推行、专业人才队伍的打造、数字化技术的赋能应用,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保护好既有的生态环境,处理好环境、人口、资源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及管理基础上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耿金荣.谈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J].山东水利,2021(05):6163.

  [2]杨晓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21.1113.

  [3]程秀兵.小型湖泊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治理修复对策探讨[J].南方农业,2021,15(06):199-201.

  [4]施禅臻,张爱亮,宋钊,丁臻敏,刘悦.生态环境第三方检测机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环境监测,2021,37(01):11-17.

  [5]谢富明.浅析玛纳斯湖管理保护及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2021,4(01):158-160.

  

  

篇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

  与完善路径分析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下的产物,其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困境,包括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但需要明确的是,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困难,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完善执法路径,切实推进执法工作。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路径;现实困境前言:虽然我国社会一直都在进步,但立法不足、执法不力的现象却也越来越严重,这不符合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能够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其还能够有效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

  1.执法力量不足

  行政执法在基层的力量是十分薄弱的,究其原因,主要有2方面:①我国很多基层地区并没有设立具有权威性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环境行政执法行动很难开展[1]。②基层执法人员数量少,不能够满足基本的需求,其主要表现为:人数和工作数量不成正比。其次,由于其它阶段性任务,执法人员会被借调,其不能够专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最后,由于政府责任制的实施,导致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变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员的流失。

  1.执法范围不清晰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意义,能够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对其却缺乏相关的定义。这不仅影响了执法模式,而且还影响了执法范围。此外,由于我国每个地区的发展环境与实际状况不同,所以职能划分标准也有明显不同,这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2]。与此同时,很多职能部门还不能够真正划转,即其仍然从事原有的工作,导致“交叉执法”的问题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1.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主体在执法时应当遵循执法程序,保证规范执法,但是有些地区的执法人员为了方面工作,其经常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为: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不归档调查笔录等。除此之外,很多执法人员在填写相关信息时也十分随意,这造成了相关信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问题发生。与此同时,很多地区的执法人员在归档相关的文件时,也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杂乱无章,这导致了日后查询工作的困难。

  1.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薄弱

  从表面上来看,行政执法受到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同时影响,其有一个完善的监督网络,但实际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其不能够真正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职能[3]。这是由于执法部门有着比较强的权利,其能够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但是其却不能够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民众虽然可以深入了解真实情况,但是其却没有制裁力,只能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而这些建议通常不会被采纳。执法部门和民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监督职能就不能够真正发挥效力。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完善路径

  1.加大基层执法力量

  首先应当实现技术与力量的集体划转,即应当将原有的执法人员以及技术划转到新的执法部门中来,并根据不同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其分配不同的工作岗位,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此外,执法力量和执法重心都应当下移,即全面增加基层的执法力量。对于还没有设立执法机关的地区,应当充分重视并加快设立进程,从而有效保证低层的执法力量。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首先所有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执法资格,这不仅能够有效推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能够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全面培养其执法思想,并提高其执法水平。最后,应当建立相关的奖罚制度,对于表现优越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其奖励,充分调动其在工作上的积极性,使其在日后能够更好执法。

  1.合理规划执法范围

  合理规划执法范围能够有效推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应当随着社会的分工而适度扩大,所以,如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从预防污染和保护环境2个方面开展。首先,应当根据实际发展需求确定执法范围。在我国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围会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除此之外,应当注意职责的划转。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不能够进行划转的,比如金融部门和海关部门等,但是,和环保有关的一部分职责可以进行划转。也就是说,划转的前提是划转职责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为了能够更好的执法,为了能够全方面实现人员的协调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互动,两个部门之间的权责范围不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又能够进行良好互动。

  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不仅能够有效指导执法工作,而且还能够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更重要的是其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理念。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系统整理,根据实际的环境状况进行相关的修订,避免法律冲突现象。其次,应当根据实际存在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环境,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体系,全面保证执法工作。最后,应当切实落实所有的政策制度,并发挥制度应有的职能。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能够有效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还能够维护环境秩序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与此同时,这还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此外,执法部门应当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养人才对执法过程进行详细的指导,包括检查法律文书、检查卷宗等。这不仅能够让执法程序更加规范,而且还能够降低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所产生的错误率。

  规范执法程序的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进行:①建立综合执法公示制度,即在执法前,应当主动公开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等,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在执法后,应当公开处罚结果并接受公民的监督。②重点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即执法前执法中,执法后的过程都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且记录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记录的手段应当包括文字、录音和录像等。③主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即针对影响力比较大的事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审核,以此来保证公平和公正。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应当从2方面进行,分别是内部和外部。

  内部监督制度指的是应当充分发挥内部的层级监督职能,切实落实每一个责任,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即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所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应当依法办事,不能够滥用私权,并且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利。此外为了能够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应当将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融入其中,这不仅能够促进执法人员的主动性,而且还能够改变现有执法人员的一些“懒惰”行为。外部监督制度指的是应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即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公民

  可以监督并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这会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规范执法。公民的参与方式有论证会、问卷调查、座谈会。让公民参与到行政执法中来,即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又能够发挥自身的协助作用。结束语: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其严重地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生存。因此,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参考文献:

  [1]李干杰.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J].环境保护,2019(6):8-9.

  [2]李爱年,陈樱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0(4):9-9.

  [3]丁瑶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J].环境经济,2019(6):4-4.

  

  

篇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

  浅谈新时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难点和

  重点

  摘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新常态的发展局面,各项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做出新的改变,比如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相关部门就会面临新的难点,只有立足于现实,明确工作重点,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不断的强化和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要明确认识到工作内容复杂、先进设备缺乏、部门合作不畅等问题,找准工作重点,关注证据的收集与分析,进一步完善动态化监管体系,运用有效的强化措施,从而不断提高工作开展的有效性。本文主要围绕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关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新时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难点;重点

  1前言

  当前形态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效果极其稳定,政府部门对于不同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视,加大了投入的资金力度,经济的发展为人们带来的不但是生活的便利条件,同时也产生了更加丰富的物质基础,使人们享受生活。但是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问题也逐渐严重化,环境保护工作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重点话题,同时也成为了整个社会经济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需要密切关注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加大资源的投入力度,对环境进行严格的整治,使基层环保执法效果得到显著提高。

  2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难点和重点分析

  2.1执法难度增加

  环境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环境管理的必要手段,体现了依法治国在环境领域的贯彻。近年来,随着绿色、环保理念的日益

  深入人心,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的内容和领域也不断变多变广。这不仅使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大增,也给各项任务的具体实施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相关违法行为无法从严从重、定期处罚;监督检查的方法更新不够及时,缺乏新颖的技术和设备支持,难以及时发现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制止和惩治,限制了执法效率的提高。

  2.2人员缺乏执法专业知识

  为了实现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必须从不断加强基层环境监督和执法能力开始,采取目标管理措施,改善当前的执法问题。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工作要求员工直接面对环境问题,因此,执法人员在个人工作中的态度和专业知识对环境监管和执法的质量和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有必要通过分析当前环境问题来提高一些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由于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没有得到全面提高,管理内容和执法知识不足,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使环境保护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3执法效率有待提升

  政府和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还不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认知不够深入,导致执法不严的情况经常出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不够明确,多头管理,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违反环境污染法规的地方重点企业,会受到地方一定的保护,这也会影响到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正常发展。

  3当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

  3.1提升执法能力

  从环境监察执法的功能出发,可以看出,决定环境监察执法效果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执法能力的强弱。执法能力取决于执法者的工作能力以及相关环境监察法律的完善度。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执法者自身需要具备足够的业务硬实力,要

  对环境领域有全方位的了解,拥有过硬的环境专业知识能力和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能够出色完成环境监察执法任务的前提。同时,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足够熟悉,能够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正确判断环境破坏问题,对环境问题正确定夺。从环境监察制度上来看,我国环境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备,覆盖全面,但是部分领域表达不够明确,在这片区域容易发生纠纷事件,需要进一步细化说明。

  3.2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部门协调配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与合作,探索建立跨部门横向联合执法体系,落实生态环境执法关口前移,形成高效执法合力。如持续深入开展“绿盾”等多部门专项行动,并将其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案件线索和信息通报,定期总结分析区域环境违法形势,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庭审观摩,适时启动重大案件专题会商,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打破按照行政区划各自为政的格局,建立一个覆盖面广、集中、统一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统一跨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标准,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程序,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的连通性。四是充分发挥公众力量优化生态环境监管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大力推进阳光执法,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政风监督员、行业协会、环境公益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生态环境执法,并逐渐制度化。五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系统、规范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全过程和效果的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主动接受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监督。

  3.3建立执法单位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

  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最容易碰到的难题就是相关人员不够配合。即使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备,监察执法人员也尽职尽责,但往往因为相关单位的不理解、不支持让检查工作举步维艰。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环境保护工

  作起步较晚,公民普遍也没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面对环境监察工作时难免会有抵触心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执法单位和第三方之间友好的合作关系显得尤为必要。在取得群众、机构的信任和理解前强行进行监察工作,不但效率大打折扣,还可能会引起不好的社会影响。这一点需要从最基础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出发,主动加强同第三方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寻求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广大群众进行检举揭发。

  3.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保障

  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是环境保护部门执法力度的关键所在,需要加大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新时期,在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量大、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要用活和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素质,建立鼓励学习钻研激励机制,培养一批环境监察执法骨干设立专项资金建立课题,通过课题研讨,培养一批执法中坚力量,以点带面、以强带弱,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另外,开展执法比武、现场执法交流等也可充分锻炼和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4结语

  由此可见,在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联系执法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完善监察执法机制,构建完善的检查执法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提升监察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作为监察部门,需要重视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政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给予资金的支持,要引进外来先进的技术,加大研发力度,从根本上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龙辉.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及对策分析[J].轻工科技,2020(9):120-121.

  [2]李勇.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分析[J].现代盐化工,2020(4):111-112.

  [3]赵会娟.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J].汽车世界,2019(3):239.

  [4]郑正.新常态下环境执法的重点问题分析[J].海峡科技与产业,2020(01):68-70.

  

  

篇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到位

  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如在处理城市中违法的油烟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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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淡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建议

  作者:陈育翔来源:《海峡科学》2008年第09期

  [摘要]当前,环保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机构不健全,执法被动,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环保重罚款轻防范,违法行为难以彻底解决等。环境执法的混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违法成本低,执法落实不到位等弊端,已经制约了环保管理的效力与作用,也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应通过健全我国的环保机制,提高立法的质量,理顺各部门立法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完善环境执法体制,革新人事干部考核制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和群众的环保执法的意识等对策加以改进,并不断强化环保管理职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关键词]环保执法存在问题健全机制当前,科学发展观、绿色GDP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区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环保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执法过程中又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障碍和阻力,执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作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有效地发挥环保管理职能,营造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氛围,对于我国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环保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1.1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方面干预造成执法的被动当前,由于没有国家机构设置法的规定,我国在环保的机构设置上极不健全。一是地方行政干预。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其人事、经费、物资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地方政府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这些领导干部由于法制观念较差、环境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往往只凭个人意愿办事,为了增加本地财政收入,树立自己的“政绩”,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在环境保护项目可能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利用职权干预环保执法。例如,我县的××林业有限公司,2002年被国家环保总局挂牌为“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企业”之一,周边群众深受三苯、粉尘和噪声污染意见很大,2003年被县政府关停,但该企业为县纳税大户,受到“关照”继续违法生产,在县委领导“以扶持服务发展企业经济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在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情况下,县政府于2007年6月同意其恢复生产。总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更是时有出现,行政干预已成为阻碍环保执法的一大障碍。二是业主的干扰。近几年来,虽然企业主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例如去年在关停一批污染严重的小项目时,业主竟鼓动少数群众集体上访,要求给予保留,环保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了环保执法的难度。因此,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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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既面临处理经济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企业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不该上的项目上了,该关停的没有得到关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造成环保工作的被动。1.2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目前,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偏低。在招人问题上,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具体案件,或随心所欲,或凭个人利害去处理,或相互推诿,执法不当或怠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执法中程序适用不当,如以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三分离制度”没有落实,即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审查人和处罚人没有分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越权等等。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屡见不鲜,而政府败诉也时有发生,当前我县这一现象比较突出,有时由于素质问题,现场笔录不会做,做不清,笔录内容主次不分,案件适用条款不清,处罚不到位。二是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为谋一己之私,徇私舞弊,随意执法,过不了人情关,严重破坏了执法人员的整体形象,无形中也影响了环保执法的力度和尊严。例如我们在处理一些案件中,污染严重处罚最重的10万元告知书,到最后有的才处罚2万元。这一问题也成为影响环保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因素。1.3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环保部门长期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原则立法,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例如:《环境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对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污染”却未明确,环保法中类似这样的模糊式规定不在少数。再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难以理清上下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目前,有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只能对其辖区内的一部分相对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而另一部分相对人由地市级或者省级甚至中央环保部门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使得县级环保部门在总量控制、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工作中无法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往往造成该管的没有管到,想去管的又无权管的管理“真空”现象。总之,环保立法的缺陷,使得环保执法的质量打了一定的折扣。例如前几年我县东南汽车城内的××管委会也设立环保部,拥有部分审批管理权限,但人员就1个,审批不严,管理不到位。再如××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2002年省环保局审批,至今没验收,近年来不断出现污染事故。我局曾做出几次处罚,均不能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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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环境管理重罚款轻防范,违法行为难以彻底解决从实际工作经验来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据监测结果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时,往往都将罚款作为首选,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使违法排污者受到惩戒,还可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只要一次性缴足罚款,就可以“一劳永逸”,从而导致不少排污大户能够随心所欲,这是典型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一种表现。这种在责任承担上的重罚款而轻防范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防治环境污染,再加上监测能力的不足,跟不上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且极有可能放纵企业排污,加重环境污染。例如处于我县境内的××混凝土搅拌站,地处福州水源保护区,未经我局审批,多次下文件关停并处10万元最高罚款,其公司每运行1天可赚2万元,在市局督导下,拖延了近1年才被取缔。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上,同一违法行为屡屡频发,但难以彻底解决,环保执法人员面临两难境地。例如我县××食品综合有限公司在扩大生产后没有对治理设施进行容量,造成污染超标,要求其限期3个月完成治理并处2万元罚款,限期治理期间加收排污费。经日常督查,限期治理期间仍继续生产并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环保法规定无法在限期治理期间再次做出处理。经扩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屡次检查屡次处罚,始终难以彻底解决。报县政府批准后关闭,当事人不履行决定,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考虑到当地人的就业和地方财政收入而没有彻底执行,该企业至今仍在生产。1.5环境执法的混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当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业部门、综合部门等则负责本系统内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使环境执法难以进行。如,法律已要求建设项目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才可给予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但在实践中,有些职能部门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却屡屡发生,而作为同级部门的环保局却很难给以必要的约制。再如许多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委会的环保执法部门与开发总公司的环境保护机构自然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样设置虽然在某些时候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但却给环境保护带来严重的干扰,造成企业自己审批自己的建设项目,自己监督自己的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流于形式,整个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变成纸上谈兵,导致了环境执法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依法行政。目前,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权力。例如由于环保部门无“限期治理权”和“责令停止关闭权”,对于本应早该取缔的“(土)小”企业,因无有效措施而屡禁不止,反弹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如在处理城市中违法的油烟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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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在此期间,周围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烟尘带来的影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无形中降低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在2001年通过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第四章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并登记保存至返还,却无法对其物品进行收缴拍卖。因而,目前环保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执法”的状态,环保部门对出现的某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2完善我国环保执法体系的对策建议2.1逐步健全我国的环保机构,革新干部考核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增强环保执法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地方政府干预问题,对环保部门现行的人事、经费、物资装备等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环保执法最为困难的是在县一级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既减轻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理顺了上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这样,环保管理纵向不严的问题就能得到较好解决,环保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有利于提高环保执法的效率。二是应当设立环境执法责任制,以环境执法效率和质量的高低作为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的标准。为防止地方某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其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应革新传统的地方领导干部考核方式,将环境保护绿色DG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来考核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并严格考核程序,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人现象。2.2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要对广大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其素质,确保依法行政。环保执法人员不但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且要熟知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判断是非能力,提高依法办事效率,才能自觉按法定程序执法。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例如完善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监管失职罪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机制等,确保执法人员在情与法的决择中,做到公正廉洁,避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和威信。2.3提高立法的质量,理顺各立法之间的关系,完善环境立法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高质量的立法是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反之,立法质量不高则会为环境执法增设障碍,影响环境执法的正常进行。所以,要提高我国环境执法的水平,首先应根除环境执法在立法上的障碍。为此,要大力强化有关环境立法理论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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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其预见性和生命力,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相应出台和修改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理顺相关各立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要及早认识现行环境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审慎地加以修改,特别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制定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条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确定排污主体的责任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多重视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环境污染的惩治措施,例如责任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环保法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偏袒或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将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2.4提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彻底解决环境违法行为要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等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环保罚款额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征收数倍的排污费。对排污单位拒不消除或者逾期不能消除污染的,有可能采取行政代替处置措施,即由环保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对违法经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还将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对于资源开采利用率低,要根据企业特点,对这些企业的耗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出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走在前列的节约型企业以奖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对接国际水平,依托科技进步,着眼内部挖潜,在生产经营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环保意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创建节约型企业,使企业走上经济、环境、人全面和谐发展的道路,彻底解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5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合理配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目前,由于我国在环境执法体制上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因此,应改革我国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资格对其他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总之,为了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政策和法规,顺利完成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任务,有必要建立一套先进的、完善的、符合国情的环保执法体系,包括法规制度、执法机构、业务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保障体系;并做到“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作”,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法,快速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和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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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J].中国环境监测,2006,(1):1.[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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