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11-06 17: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8篇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四章资金拨付、治理与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8篇

篇一: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四章资金拨付、治理与监督第五章奖惩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

  组织的技术和治理体会,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治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治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

  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方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要紧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管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爱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治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治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公布招标。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治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

  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托付代建合同。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时期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负责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时期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时期代理。

  依照项目的具体情形,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能够托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治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要紧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要紧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打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治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打算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形;(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要紧职责:(一)依照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打算、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形;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四条市发改托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托付合同》。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布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托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假如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七条市发改托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托付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布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时期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依照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布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治理,严格操纵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故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治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托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治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治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托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依照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打算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截了当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治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打算,并依照项目具体进展情形,实施按进度拨款。建

  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打算,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打算直截了当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治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治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治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治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治理费最高可按治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

  量缺陷而造成工程缺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托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缺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治理费;项目代建治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觉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缺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方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木制度。

  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木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

  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

  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

  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

  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

  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

  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木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木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

  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木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

  档案管理办法。

  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

  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

  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

  进行归档、整理。

  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

  整。

  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

  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

  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木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28条木制度自批准之FI起公布执行。

  

  

篇三: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

  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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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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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人员履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代建工作的指导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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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

  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代建单位名录,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按照责权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六)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七)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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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五条【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五)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报项目法人批准;(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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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监理模式】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代建合同范本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颁布.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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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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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或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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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公众利益;(六)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

  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其他公路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执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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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业主单位应不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仸权利不义务进行约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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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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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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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

  .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

  .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

  ,..

  .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

  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

  .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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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

  2

  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

  3

  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

  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

  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4

  

  

篇七: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

  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八: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前期文件审批前期文件审批前期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可行性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地震环评地震环评地震评审评审评审其它审批其它审批其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落实市政条件落实市政条件落实市政条件和手续和手续和手续搬迁安置搬迁安置搬迁安置现场准备现场准备现场准备详细勘察详细勘察详细勘察提出设计提出设计提出设计任务书任务书任务书完成报建手续完成报建手续完成报建手续设计方案招设计方案招设计方案招设计招标设计招标设计招标审核初步设计审核初步设计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概算概算委托配套项目委托配套项目委托配套项目设计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核施工图审核施工图编制纪要编制纪要编制纪要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编制标底施工监理招投施工监理招投施工监理招投熟悉施工图熟悉施工图熟悉施工图纸作出会审纸作出会审纸作出会审记录记录记录编制项目总控编制项目总控编制项目总控计划及合同网计划及合同网计划及合同网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办理开工手续办理开工手续办理开工手续市政建设准备市政建设准备市政建设准备施工现场准备施工现场准备施工现场准备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准备准备准备设计交底办理设计交底办理设计交底办理设计洽商设计洽商设计洽商审定施组和施审定施组和施审定施组和施工方案工方案工方案检查开工条件检查开工条件检查开工条件和召开首次工和召开首次工和召开首次工地会议地会议地会议主要设备材料主要设备材料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及的招标及的招标及商签合同商签合同商签合同指定分包的招指定分包的招指定分包的招标及商签合同标及商签合同标及商签合同工程进度控工程进度控工程进度控制审核月制审核月制审核月周施工计划周施工计划周施工计划监督实施和协监督实施和协监督实施和协调管理调管理调管理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目标控制控制控制工程量审核及工程量审核及工程量审核及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检查监理和施检查监理和施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工单位工单位101010投资管理目标投资管理目标投资管理目标控制控制控制111111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管理管理121212招投标管理招投标管理招投标管理131313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141414信息及资料管信息及资料管信息及资料管理理151515项目管理报告项目管理报告项目管理报告组织调试及

  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制度职责

  ————————————————————————————————作者:————————————————————————————————日期:

  2

  一、代建管理职能分工表

  ■主持代表符号

  *协办代表符号

  √参与代表符号

  项

  序工作内容

  目

  号

  经

  理

  项目报批管理

  1前期文件审批*

  2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

  3

  研究报告

  建设用地规划

  环评、地震

  4

  评审

  其它审批

  *

  5建设工程规划*

  落实市政条件

  6

  和手续

  项目前期管理

  1搬迁、安置

  2现场准备

  3详细勘察

  提出设计

  4

  任务书

  *

  5完成报建手续

  项目设计阶段管理

  设计方案招

  1

  标、评标

  已

  设计招标、

  2

  评标

  ■

  审核初步设计

  3

  (概算)

  *

  委托配套项目

  4

  设计

  审核施工图、

  5

  编制纪要

  6编制标底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1施工监理招投■

  项土造综水电质信

  总

  暖

  目建价合

  气量息

  工副工工管通工安资

  程

  工

  经程程理

  程全料

  师

  程

  理组组组组组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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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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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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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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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标)

  熟悉施工图

  2纸、作出会审记录

  编制项目总控

  3计划及合同网*

  络图

  4施工招标

  ■

  5办理开工手续

  6市政建设准备

  7施工现场准备

  材料设备采购

  8

  准备

  施工阶段管理

  设计交底办理

  1设计洽商)

  *

  审定施组和施

  2

  工方案

  √

  检查开工条件

  3和召开首次工■地会议

  主要设备材料

  4的招标及

  商签合同

  指定分包的招5标及商签合同■

  工程进度控

  制,审核月、

  6周施工计划,*

  监督实施和协

  调管理

  质量管理目标

  7

  控制

  工程量审核及8工程款支付

  检查监理和施

  9

  工单位

  ■

  投资管理目标

  10

  控制

  *

  材料设备采购

  11

  管理

  12招投标管理*

  13合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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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息及资料管

  14

  理

  15项目管理报告

  竣工验收、保修阶

  段管理

  组织调试及功

  1

  能验收

  *

  各专项工程

  2

  验收

  市政工程验

  3

  收、接用

  竣工合验及

  4签定各类

  ■

  保修合同

  工程资料的整

  5

  理归档

  6竣工结算

  7工程移交

  ■

  工程总结和管

  8

  理评价

  ■

  回访并监督保9修合同的执行

  签发保修责任

  10

  终止证

  ■

  11保修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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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建项目管理部管理人员职责1、代建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全权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领导代建项目管

  理部履行项目管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其具体职责包括:领导和组织项目管理部的工作,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以公司的名义在招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文件及处理相关事务,签发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根据工程需要,向公司提出调入和聘用人员人选;组织编制项目代建实施方案、细则;

  5

  按照代建大纲组织项目代建工作,对代建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符合建设单位要求;

  合理调配人、财、物等资源,决策代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满足代建工作需要;

  组织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费用计划、质量计划、人力资源计划、招标计划、沟通计划、综合计划等;

  组织制定项目管理部的规章制度、工作界面的协调管理;2、代建项目副经理的职责:协助项目经理做好代建项目管理,主抓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建立项目核算制度加强成本管理,造价管理,成本管理,信

  息反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了解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使投资有效控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管理流程等;参与监督施工项目的分包,并对工程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协调、管理;负责对下属工作布置、指导、检查、评价管理工作;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生产计划,侧重抓好施工;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办公制度的实施和生活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下发到项目部的文件、信函(不含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的接收、传阅、回收、记录;组织代建项目重要会议和活动,并对工程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等问题全面了解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上报项目经理;负责代建项目部办公用品、备用的管理;负责代建项目部办公房舍、办公车辆等办工、生活固定资产、

  6

  物资的管理;项目经理不在岗时,执行项目经理职责;3、代建项目总工的职责: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质量目标管理负主要责任。总

  工程师主管项目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监督施工现场各级人员履行质量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主持编制项目管理规划、质量管理计划、项目环境管理计划及重要分项工程管理方案、措施和作业;负责主持编制项目管理总进度计划、月项目管理进度计划和设备选型及采购计划;组织工程基底验槽、结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质量管理及创优活动进行策划、控制、管理及监督,组织对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整改及工程质量验评,召开质量专题会;协调从施工前的质量预控,到施工中的质量过程控制,以及施工完的质量检查验评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并制定和组织实施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协助承包单位制定措施确保工程中测量标识的准确性,对项目工程定位线、水准点等重要测量标识组织复检。指导、监督项目管理部文件和资料的控制工作、质量记录的控制工作。负责编制项目管理部的日常管理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开展质量攻关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7

  加强对施工单位劳务队的协调管理,调动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搞好质量的积极性,使分部分项工程都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认真抓好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

  4、代建工程造价专责的职责注重日常工程情况的搜集整理,掌握工程形象进度,并作出

  财务、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根据工程进度和拨付工程款的批准程序,办理拨付工程款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

  协助项目经理制订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统筹规划、阶段性计划及项目总进度计划

  负责项目计划、风险管理负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检查统计每月项目各类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合同管理,监督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审核、咨询,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与管理协助项目总工程师审查工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并就变更涉及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审核各类工程付款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计划财务部定期下现场核实工程量

  8

  对工程概算、预算进行审核检查统计每月项目合同、造价执行情况,报计划财务部汇总。5、代建信息资料专责的职责负责现场的图纸、设计变更、规范、标准的管理。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建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整个项目管理资料进行综合管理负责项目管理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工作整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负责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系,及时传递文件。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编制、装订工程竣工资料。6、代建综合管理专责的职责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前期的资料手续(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备案、质检备案等);全面负责现场项目部的日常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项目管理内部会议的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和考勤统计;传达项目经理的指令,协调项目管理机构各职能组的工作;编写项目经理交办的专题报告;项目管理的日常文字处理、行文。7、代建土建专业工程师的职责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土建专业的管理工作;

  9

  熟悉施工图纸,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整理交底及会审纪要;

  根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负责控制土建专业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土建专业进度计划的完成;

  根据合同的约定、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严格监督土建专业施工质量,参加土建专业检查验收,参加土建专业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

  根据土建专业施工预算书,参加土建专业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质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土建专业资金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加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土建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解决土建专业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土建涉外关系,协调其他专业工程的现场配合工作;

  负责土建专业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查土建专业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8、代建水、暖、通专业工程师的职责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暖通、给排水专业的管理工作;熟悉施工图纸,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整理交底及会审纪要;根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暖通、给排水专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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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组织设计,负责控制暖通、给排水专业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暖通、给排水专业进度计划的完成;

  根据合同的约定、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严格监督暖通、给排水专业施工质量,参加暖通、给排水专业检查验收,参加暖通、给排水专业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

  根据暖通、给排水专业施工预算书,参加暖通、给排水专业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质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暖通、给排水专业资金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加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暖通和给排水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解决暖通、给排水专业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暖通、给排水涉外关系,协调其他专业工程的现场配合工作;

  负责暖通、给排水专业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查暖通、给排水专业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9、代建电气专业工程师的职责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电气专业的管理工作;熟悉施工图纸,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整理交底及会审纪要;根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负责控制电气专业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电气专业进度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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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的约定、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严格监督电气专业施工质量,参加电气专业检查验收,参加电气专业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

  根据电气专业施工预算书,参加电气专业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质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电气专业资金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加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电气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解决电气专业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电气涉外关系,协调其他专业工程的现场配合工作;

  负责电气专业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查电气专业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10、代建质量安全专责的职责协助项目总工程师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重要工

  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协助项目总工程师审查工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并就变

  更涉及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负责主持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月项目进度计划,协助

  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工程进度、安全进行控制,并进行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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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对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的设备调试及竣工验收工作;协助技术质量专责审查工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并就变更涉及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负责设备选型和购买国内外设备的技术把关;检查统计每月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质量目标管理负主要责任;主管项目质量和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监督施工现场各级人员履行质量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主持编制项目管理规划、质量管理计划、项目环境管理计划及重要分项工程管理方案、措施和作业;负责主持编制设备选型及采购计划;组织工程基底验槽、结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创优活动进行策划、控制、管理及监督,组织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定期检查、评议、整改及工程质量验评,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协调从施工前的质量、安全预控,到施工中的质量、安全过程控制,以及施工完的质量、安全检查验评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并制定和组织实施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负责编制项目管理部的日常管理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开展质量攻关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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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100%。协助整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三、项目代建任务分析和安排

  1、代建任务内容和要求本项目代建总体要求: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建设周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控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委托方提交可行的项目前期和实施期的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完整的建设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组织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及综合验收,并使工程顺利投入使用;在办理完相关产权证书后移交给委托方。1.1项目前期管理内容和要求(至施工许可证申领完成,正式开工)(1)前期手续办理1)办理规划、环保、抗震、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相关手续;2)组织完成现场“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作;3)组织完成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管理工作(内容详见第11子项);4)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5)完成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合同的洽谈并与委托方一起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前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6)完成并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手续。(2)设计管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10子目)1)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批(委托及督促图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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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进行图纸审查);2)熟悉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工艺的先进性和科

  学性、结构的安全性、施工的可行性和设计强制性标准的适宜性等;3)负责审查施工图及各项设计变更,向委托方提出意见与优化

  建议,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代建项目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协调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落实;

  4)掌握关键设计环节和进度情况,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5)对设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代建项目管理部要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并积极主动联合委托方与设计单位进行磋商,寻求解决方法;

  6)验收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8)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9)对设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项目代建期限届满或代建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托方和档案管理部门。(3)招标管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11子目)1)配合委托方实施招投标管理工作。发布相应招标信息,协助委托方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等;2)配合委托方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定;3)配合委托方进行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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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建项目管理部不得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及其他任务。招标代理由委托方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完成。

  (4)工程设备、货物采购管理(具体内容详见第11子目)1)按政府有关规定协助委托方共同完成设备与材料采购的招投

  标管理工作。2)制定采购程序和招标、评标管理办法,负责评标、询标以及

  与中标人和分包商的洽谈工作。3)本工程所有由受托方参与管理的采购或分包合同,均由委托

  方、代建方、中标方三方共同签订。1.2项目实施期管理内容和要求本项目实施期涵盖:施工过程项目代建服务;工程质量保修期的

  项目代建服务;工程建设信息资料管理服务;向委托方移交项目。(1)项目施工代建服务内容:代表委托方执行授予的工程合同下的委托方权利和义务(付款义

  务除外),包括:1)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建单位拟定的分包单位资格及

  分包项目进行审查;2)代表委托方按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

  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3)代表委托方审查施工总体规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方批准后实施;4)审查承包商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采购及使用;5)工程进度控制:编制工程控制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进度

  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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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方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和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7)工程造价控制: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季度、年度投资计划,报委托方审定后报批。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及费用等,经委托方初审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或经委托方审批后付款;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经委托方审定后下达变更指令。

  8)施工安全文明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协调管理:主持代建服务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会议,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组织通过各阶段的验收,完成质量要求。组织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收集、汇总、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协助进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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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算审查,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在办理完相关产权证书后与委托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11)技术档案管理:按国家规定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

  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报告,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建设管理服务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建设管理服务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包括影像资料)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建设管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委托方。

  (2)施工项目代建保修期服务内容: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

  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保修期内需有专人负责联系保修事宜)

  (3)信息管理服务内容: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

  随工程施工进度向委托方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工程建设大事记。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向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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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报送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4)向委托方移交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移交工作。2、本项目代建工作安排根据上面代建内容和要求和工期目标,如我代建公司中标与使用方对接后立即采取分头并进工作法,全面推进工作效果:(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详见附图一、二)2.1工程设计方面:(1)建设单位已确定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应签订设计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合同甲方由使用方变更为代建方,由代建方取代建设单位行使设计合同甲方的全部责权。(2)地质勘察建设单位已委托施工,野外探测工作和地质勘察报告已完成。对接后马上按照地勘合同进行复核,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深度和报告质量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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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初步设计是影响工程进展的重要环节,要作为重中之重。1)安置房和九龙佳苑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已经评审完毕,如中标我公司专家组在充分了解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基础上,提出内部评估报告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建议,对概算做出分析意见,会同建设单位完善初步设计,不留后患。2)医院迁建项目初步设计正在编制中,如中标我公司在充分了解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基础上,提出优化设计方案;代建项目部组织并督促设计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报送、评审、修正、审批程序。(4)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时向规划部门提交单体平、立、剖面图审批,批复后即可组织设计院提前进入到施工图设计阶段,以缩短设计周期;初设审批后,根据概算指标对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提前确定图审机构并签订图纸审查合同,及时完成图审—修单程序。(5)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基本完成后,立即进行总图管网、竖向设计、场坪硬化等配套项目设计,达到设计的连续性。(6)二次专业深度设计项目在单位工程主体施工前完成设计并得到设计院认同盖章,便于土建施工单位配合施工,杜绝“二次”作业。2.2前期手续办理方面:代建范围两个住宅小区是从施工图设计开始,医院是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之前的立项、选址、勘界测绘、报规手续已经办理。对接后利用公司办理前期手续的经验和人脉关系快捷多头展开工作,目标是在开工前(住宅小区力争在基础施工时)领取到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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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合法施工。(1)对接后马上梳理已经办理完成的各环节资料,对

  影响后期手续办理的资料漏洞及时补充到位。(2)充分了解地方政府关于对本三个项目方面的优

  惠政策,与建设单位共同办理可减免或缓交费用手续。(3)协助建设单位抓紧办理土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下一步建设工程两证办理打下基础。

  (4)在施工图图审后,立即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5)同时办理消防、节能、墙改、人防、防雷、散装、文物等部门的单项报审手续,以缩短办理周期。

  (6)在施工招标结束后立即进行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由代建方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和合同审查备案;督促施工方办理安全报监、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等手续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上工作完成由代建方报施工许可申请表,由本地区建设局发放施工许可证。2.3招投标方面:(1)由委托方会同使用方、代建方共同选择招标代理公司。(2)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委托方会同使用方、代建方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监理公司,由代建方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职责。(3)施工图设计图审后马上进入到施工公开招标程序,申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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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类别核定书》。为缩短招投标周期,可采取打时间差的办法,即施工招标公告网上公示到招标之间规定不少于20天,在初设批准后即刻挂网公示,施工图图审后,立即进行招标,并将编制工程控制价时间与工程发、开标时间同步进行。

  (4)本工程包括电梯、消防、变压器及高低压配电柜、空调等设备采购招标。采购招标要尽早进行,以防止因设备到货期而影响工程总进度。

  (5)室内外精装修、弱电等二次设计项目工程招标应在主体施工前进行。建议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以便于控制造价。

  (6)室外配套工程在建筑主体完工前进行公开招标。2.4建筑施工实施阶段:

  (1)对接后立即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进行场地平整,将现场碾压平整并修通进场道路。按JGJ59-2011新标准搭建现场临时围挡大门。

  (2)对接后立即进行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申报,并督促市政部门组织施工,达到“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在条件成熟后,向市政部门申报建筑正式用电、用水、燃气等市政工程手续,在场坪硬化施工前完成施工并办理验收手续。

  (3)与市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系,提前将场地、施工道路与区域公共设施、绿化区结合部手续办理完毕。

  (4)施工单位进场前,审核施工平面布置图,确定各临建搭设位置和搭设方案及标准。

  (5)联系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建筑物定位,施工单位放线后再进行验线,达到开工条件。

  (6)召开代建第一次会议,宣布代建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审查监理方和施工方人员到位上岗情况,制度建立情况,符合招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后,进入正式开工阶段。代建项目管理部依法按规对监理、施工方从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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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等控制措施,并接受委托方、使用方的监督,按投标承诺和代建合同内容完成工程建设。

  (7)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1)初步设计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项目资金已经落实,即可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年度支出预算。

  2),在第三季度未编制在建项目结转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计划。3)项目投资计划,报委托人、财政部门、使用方审批并下达。4)按月向委托方、财政部门和使用方报送工程月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2.5竣工验收阶段(1)单位工程在监理、施工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代建方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2)代建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节能、规划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在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初步竣工验收。(3)协助委托方组织工程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后及时向使用方办理移交手续。(5)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册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备案。(6)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7)工程总结,并编制代建项目总结报告报委托方和使用方。3、代建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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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建项目管理部工作结构分解图(WBS)

  项目管理任务

  项目报批管理

  项目前期管理

  项目建议书(已办)

  搬迁安置(无)现场准备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办)

  详堪工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证

  设计任务书报建手续

  环评、选址、抗震设防、用地审查意见(已办)

  施工规划、施工许可证

  市政条件、手续

  项目设计阶段的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设计方案招标(已办)

  施工监理招投标

  设计招标评标

  施工总包招投标

  初步设计

  开工许可

  (设)计进度管理

  设计质量管理

  限额设计管理

  市政建设准备

  施工现场准备

  材料设备采购准备

  施工阶段的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

  项目验收、项目运行、

  保修管理

  维护管理

  设备、系统调试验收各专项工程验收

  编制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

  组织协调

  市政工程验收接用收项目竣工

  验收

  项目移交

  编制项目运行程序和操作规范编制项目维护程序和操作规范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设计与施工协调管理档案管理

  签订保修合同

  保修方案制定和实施定和实施

  保修档案管理

  培训运行维护人员

  运行、维护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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