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4篇

时间:2022-11-13 14:50:10 来源:网友投稿

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4篇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  2022年四风四气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转作风,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向“四风”“四气”亮剑,拿“四风”“四气”开刀,要通过持续深入的作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4篇,供大家参考。

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4篇

篇一: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

  2022年四风四气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转作风,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向“四风”“四气”亮剑,拿“四风”“四气”开刀,要通过持续深入的作风整顿,树牢“三严三实”。以下是给大家分享的四风四气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一起来看看吧。

  四风四气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之风劲吹,打“老虎”拍“苍蝇”,大快人心,

  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更是让“四风”问题曝光在阳光下,官场作风为之一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四风”问题开始反弹,现就“四风”问题新情况新表现新特点简要汇报如下

  一、当前“四风”问题新情况、新表现

  公款吃喝玩“隐身”。一是转换场所,掩人耳目。公款吃喝由高档豪华饭店转移到单位内部食堂、培训中心或者偏僻隐蔽的一桌饭、农家乐甚至个人家中,“家庭式会所”悄然出现;不少机关单位以节约接待费用为名,纷纷建立内部食堂甚至对包厢进行高档装修,成为同城请吃、公款吃喝的“避风港”。二是转嫁接待,官商不清。一些领导干部经常出入或利用私营企业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宴请,一些私营企业老板在其办公楼内设隐秘的豪华餐厅投其所好。组织者以没有动用公款而无所顾忌,参与者以私人聚会而心安理得,私营企业老板也因能为领导服务而乐此不疲,群众称其为“不吃公款吃老板”,其背后隐藏着官商利益交换的污垢。三是转移支出,移花接木。有的将餐费开成办公用品、会议费、差旅费等,想方设法报销;有的以支持村、社区建设名义,空转款项,用于吃喝;有的化整为零,分批次报销超标准接待费用;有的阶段性合并结账,刻意模糊接待明细清单;有的将公务接待费用与职工食堂餐费混账管理,“公务灶”财务账目混乱。

  公车私用有变种。当前,领导干部用车出现一些新的苗头性问题,并将随着公车改革的推进而凸显。一是私车公养。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以使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家车的加油费、过路费、维修费、审验费等,都挂在单位公车账上,“开私家车、烧公家油”。二是占用车辆。有的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占用或长期“借用”尚未实行公车改革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企业的车辆;有的单位将车挂靠在非监管单位甚至私人名下,逃避监督;有的长期租用社会车辆,规避定编。三是保留的公车使用边界不清,缺乏具体、切合实际的公车管理使用办法,容易造成既拿补贴又用公车的现象。

  巧立名目发福利。一些基层单位在工作中,继续执行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奖励政策,亟待全省规范。乡镇、村基层干部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巧立名目,自定津贴补贴问题比较突出。有些乡镇借“撤乡并镇”之机,以干部职工本人或亲属的名义虚开劳务发票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利用节假日安排多人值班大发加班费、以虚报下乡次数多领下乡补助等形式乱发津补贴。

  变相公款旅游起。公然动用公款旅游的少了,但是,以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外出考察,期间到景点观光或擅自改道的现象仍然存在;还有的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邀请,通过旅行社安排其本人及其亲属出游,十分隐蔽,给监督执纪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奢靡之风换新瓶。如媒体曝出的用矿泉水瓶装茅台,用白沙烟盒子装中华,如此针对上级政策的下级对策多如牛毛,不胜枚举。如在天津市医药集团原董事长张建津严重违纪案件通报中就曝出了将茅台酒装进矿泉水瓶子的违规吃喝“隐身术”。

  化整为零办宴席。针对领导干部宴席操办的规定愈发详细、严格,分期分批在不同地点操办酒席,或不办酒席只收礼金,或以聚会等名义违规操办乔迁宴、升学宴、生日宴等问题日渐增多。平川区宝积镇响泉存党支书李锦政嫁女签订的承诺书是待客不到0人,然而却采取非正式宴请、分三天宴请等方式化整为零,顶风违纪大办宴席,被依规处理。

  二、“四风”问题新情况、新表现原因分析

  少数党员干部存在模糊认识。由于长期陋习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少数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一些不良心态,有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误以为纠治“四风”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处理放松,风头已过伺机伸手;有的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手法巧妙、行为隐蔽,不会被发现;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上搞变通、打擦边球;还有的置三令五申而不顾,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我行我素、顶风违纪。

  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不够。从目前来看,群众对干部作风方面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有的认为容易遭到打击报复,风险过大,不敢监督;有的只要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就事不关己、明哲保身,不愿监督;有的不了解监督举报的渠道和方式,不熟悉作风建设的纪律政策,不知道如何监督。

  少数地方和单位担当精神有欠缺,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和单位党委、纪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执纪监督上缺乏责任担当,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伤和气,工作被动应付;有的怕揭短亮丑,“爱惜羽毛”,对违纪问题遮着掩着;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查找发现隐形变种“四风”问题的能力不足;有的认为“四风”问题是“小节”,查处压力大、干扰多,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有的职能部门对落实牵头工作不主动、推进不深入。

  作风建设相关制度规定仍然存在漏洞。目前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的作风建设制度不少,但对一些细节性的规定仍存在疏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些困惑和难度。最根本的是现在还停留在以人治腐的初级阶段,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制度还未完全建立。

  权不为民所授,自然不听命于民。各级官员完全由上级任命的现状决定了一个官员的腐化不止是他个人的问题,利益的勾结容易引发“官官相护”的问题,自然不敢放手查、真心查。

  政绩观作祟,不愿揭脓疮。个别一把手只想显示出自己治下的风清气正,对贪污腐化的查处投鼠忌器,因为怕辖区的负面事件影响到工作的考核和自己的政绩,进而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

  三、有关对策和建议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处罚力度。坚持和完善三年多来的有效做法,持续发力加压。通过深化纪律教育、拓宽监督渠道、开展明察暗访、强化通报曝光等方式。对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当前通报中的很多处理措施并不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加勉谈话、记过、警告等不痛不痒的处分并不能让违法违规者感受到纪律的威严,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开除公职、责令辞职、撤职等严厉措施,让公务人员认为违法违纪成本大于所得时,他才会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所顾忌。

  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通过奖励来动员全员参与监督。奖金可按照查实涉案金额的百分比提成,以资鼓励。

  设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及证人保护制度,真正解决群众不敢举报、不愿举报的问题。加倍处罚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证人的行为,同时,此制度

  需要加强纪检队伍内部建设,防范通风报信及故意泄露举报人及证人信息的行为。

  紧盯“四风”新动向,压实“两个责任”。针对转移地点公款吃喝问题,在总结省直单位内部食堂专项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基础上,组成由纪检、媒体、市民代表构成的检查团,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进行内部食堂、培训中心专项检查,并对检查过程实时通过视频在网络上进行直播,同时,从顶层设计上要制定取缔培训中心的工作方案。针对“不吃公款吃老板”问题,划出纪律“红线”,凡利用私营企业内部场所安排宴请并将费用转嫁给私营企业的,对组织者、参加者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针对“既拿补贴又用公车”和“私车公养”问题,除保留执法用车外,应急用车、老干用车等公车一律取消,不给钻政策漏洞的机会。执法用车要按照规定涂装专用图案,安装GPS跟踪器,开发上线公车使用情况监控信息系统,并无条件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机密机关执法用车除外)。细化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规定,严肃查处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以及“借”“靠”“占”用车辆问题。针对公款送礼转地下和巧立名目发奖金福利等问题,督促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三公”经费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并依托电子监察平台实时动态监控财政资金运行,严肃财经纪律。在今后的案件通报曝光中,采取一类问题一个专题进行通报的方式,有针对性进行治理,形成震慑。

  压实责任对纠“四风”问题尤为重要,对发现“四风”问题部门,纪检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一律先要求其引咎辞职再在调查结果出台后形成最终处理。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重塑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引导官员建立正确的政绩观,让政府官员不再只唯上不唯下,让其真正能倾听民意,

  科学行使权力,光荣履行义务,让“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落在实处。

  四风四气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二针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找出“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通

  过认真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班子一致认为,无论是学风问题还是工作作风问题,无论是自身要求放松还是廉洁自律意识标准不够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理想信念出现动摇、政绩观出现偏差、群众观念有所淡化和党建工作有所失位所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这“五个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党支部班子要围绕“四抓”搞好整改,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确保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把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全面建设水平的明显提升上。

  

  

篇二: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

  2022年负面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22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2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修订)》。

  特此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2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22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修订)

  

  

篇三: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

  xx市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负面清单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组织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其规范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深化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xx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xx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XX市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负面清单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组织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其规范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深化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XX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XX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权责相统一、教育惩戒相结合。第三条评价管理的对象是指本市范围内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的主要负责人。第四条本办

  法明确了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的负面清单,并对“负面清单”上的行为实行扣分评价管理。评价结果纳入村干部当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评先评优、经济报酬挂钩。第五条本评价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温泉旅游度假区党委(党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评价管理事项第六条在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一)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二)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或不支持其他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三)参加邪教组织的;(四)不顾全大局,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阳奉阴违,不积极配合的;(五)不落实、不完成创业承诺事项的;(六)对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处置的;(七)不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的组织生活不正常,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不到位,或违规发展农村党员的;(八)不支持上级纪委工作,不按要求开展村(居)务监督工作的;

  (九)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第七条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村民(社员)等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一)未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未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户活动,或不落实措施关心老党员、困难群众的;(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办不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的。或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置若罔闻,不制止、不纠正的,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致使群众上访的。或不配合做好信访群众的说服劝导工作,出现越级访的;(三)没有特殊原因,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不支持配合做好“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殡葬改革”等中心工作的;(四)违反驻勤值班规定,不按要求到岗到位被查实的,或不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已建便民服务窗口运行不正常的;(五)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责任范围内乱堆乱放、乱丢乱倒等现象严重,环境卫生差的;(六)对农村(社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制止不力的;(七)对村级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监管并及时报备的;(八)在各项评议中,不满意比例较高的;

  第八条在执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等相关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一)涉及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五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合法批准,盲目投资兴建村级项目的;(三)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侵害村民(社员)合法权益的,或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置其他村(社)级资产、资源的;(四)未经合法审批增设开支项目的,或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提高标准违规发放村干部报酬的;第九条在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一)违反相关要求,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多头开户情况或多人保管货币资金的;(二)收入不入账,或存在坐收坐支问题的,或村级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票据入帐报帐不及时的;(三)因职务变动不及时移交财务帐册的,或工作不负责,导致财务数据多次出现差错,或导致村集体财务账册凭证失少;(四)违反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不按规定报支发票凭证的,或违反村级零招待有关规定,报支或变相报支相关费用发票的;

  (五)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安排旅游的;(六)违反规定超额存放备用金的;(七)不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账不及时或对账不认真的,或存在应该发现的财务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八)违反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违规出借村(社)集体资金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的;(九)利用财务审核权对村级正常财务开支进行阻扰的;第十条在开展村级事务管理、执行民主监督有关规定和要求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一)不按要求设立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或不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进行“三务”公开,或不按上级要求建立和应用“三务”公开电子平台的;(二)村(社)经济合同管理不严格,存在不按要求依法签订村(社)级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等书面合同,或有合同但监督执行合同合约条款不严格,包括合同到期不及时收回集体资产、资源,不采取措施及时、足额收取相关租金等,或没有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书面合同等;(三)违反民主评议有关规定,没有定期向村民代表(党员)会议报告工作,或有意逃避民主评议工作的;(四)违反审计监督有关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完

  整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或存在其他干扰破坏正常审计工作秩序行为的;(五)违反农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和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肢解村级工程,逃避公开招标有关规定的,或未经合法审批擅自作出工程项目变更、预决算变更的;(六)不支持村(居)监委开展履职,干扰、影响、阻挠村监委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七)开展村(居)务监督工作不坚持原则,监管不严的;(八)违反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的;第十一条在廉洁自律等自身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二)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好处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为亲友谋取利益的;(三)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的,侵害村(社)民合法权益,或损害村(社)民合法利益的;(四)在村(居)务监督管理中本人或指使他人弄虚作假的;(五)村级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承接、承包本村村级工程和项目建设的,或在政策处理过程中参与抢种、抢栽地上庄稼、植物、抢建建筑物,牟取私利

  的,或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工程进度,强揽使用本村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六)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搞不正当竞选的;(七)参与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八)对党员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协助调查,或党性不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党员处置,不及时组织召开支部大会,甚至提出反对意见的;(九)因监督不到位导致村(社区)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三章评价管理结果的运用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负面清单内容作细化补充规定,并落实专门的管理评价机构,由党群副书记牵头实施评价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的专门评价管理工作,要根据村级各组织负责人的相关职能,分清责任、逐条对照、逐项扣分、逐月统计,实行每年一次量化评价。第十四条村级各组织负责人、驻村指导员及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上级组织和单位是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职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对提供的这些信息资料,要及时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扣分。第十五条负面清单所列的行为根据情节轻

  重原则上每起扣1—3分,每分扣报酬100元。当年度个人累计扣分满10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满2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分在30分以上的,予以停职、免职、或罢免职务,且村级组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行政村(社区)多人被扣分合计超过30分的,该村(社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六条村级组织负责人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后,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1)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或创业承诺事项的;(2)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的;(3)村书记和主任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4)对乡镇(街道、管委会)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阳奉阴违、干扰阻碍、落实推进不快的;(5)组织、参与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6)因未完成“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被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7)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或其他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认定为不称职情形的。第十七条认识态度较好且积极纠改到位的,评价管理时可以减半扣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办、通报,或认识态度不好,或再次重犯的,评价管理

  时可以加倍扣分。第十八条对评价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评价被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XX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第十九条村级组织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三资”管理或其他规定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还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违犯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各单位另有报酬扣发标准规定,金额高于本办法的,按单位规定扣发;金额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扣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XX乡关于推行村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推行村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现就有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制度实施的主要对象为村“两委”、村经济合作社、村监会等村级组织成员。二、主要内容1、诋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存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作为、不到位等行为;

  2、本人或直系亲属出现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3、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有关殡葬改革丧葬陋习红白喜事等整治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4、带头、支持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5、违反村干部坐值班或者“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制度;6、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违反干部离任公有财物交接制度,无故拖延的;7、发展党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或出现宗族化、房族化、宗派化等倾向;8、违反《XX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XX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财务管理规定;9、不按“五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的,同时村级重大事项不及时向乡领导、驻村干部报告;10、违反《XX县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或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利民惠民政策执行不严格,优亲厚友、厚己薄人的;11、因工作不公平、不到位、不担当或工作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激化矛盾致群众上访、社会不稳定的;12、不

  支持乡中心工作,推动重点工作不力,经乡党委约谈还是整改落实不到位的;13、违反印章管理制度,应盖未盖、不当使用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14、不按规定参加村级组织活动或长期外出无法保证在村履职时间的;15、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村干部负面清单制度是当前推进村干部廉洁自律、促进村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村两委及村监会主要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村干部负面清单要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村党支部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村干部履职负面清单中的内容,加强教育宣传,确保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履职尽职。乡纪委将与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处理建议交乡党委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备案。(三)注重结果运用。对村干部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中止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件:《XX乡

  村干部违反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处理标准》附件:XX乡村干部违反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处理标准1.被警示谈话后责令公开检讨的,扣除1个月绩效工资;被通报批评的,扣除2个月绩效工资;被停职检查或中止职务的,期间停发基础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如提前解除的,绩效工资仍按原定停职检查或中止职务的期限扣除;责令辞职的,自辞职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被免职或罢免的,自免职之日起或罢免投票通过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2.被停职检查、中止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的,应视情一并给予取消入党积极分子或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是党员村干部的,要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转到“整转党支部”,接受帮教整改,帮教整改期间扣发绩效工资。3.当年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绩效工资。

  

  

篇四:村干部负面清单20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3.12•【文号】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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