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的意义4篇

时间:2022-11-25 12:20:07 来源:网友投稿

乡村法治的意义4篇乡村法治的意义  司法权的独立性的缺失制约着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构建合理的基层法治系统才能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发挥它的正面功四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法治的意义4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法治的意义4篇

篇一:乡村法治的意义

  司法权的独立性的缺失制约着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构建合理的基层法治系统才能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发挥它的正面功四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在当前农民往往存在着诸多法治观念的误区往往习惯于按照乡间传统习俗来办事加上长期的行政管理的渗透农民往往对政府产生严重的依赖心理

  西部落后地区的乡村法治化建设路径分析

  一、西部落后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重要意义(一)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推进乡村的文明建设文明在区域上来看应有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个部分,而乡村文明又是整个社会文明的重要的基础。人类文明起源于村落和农业文明,乡村文明的断腿,则会造成整个社会文明的缺陷。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随着城镇化潮流以各种方式融入城市,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是全国性问题。落后地区乡村的法治文化建设如果不及时跟进,不及时让法治占领农村的阵地,那么愚昧、落后、暴力的现象在落后农村就会应运而生。必须让文化和法治占领西部落后地区乡村。(二)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有利于规范利益协调机制在农村,民间纠纷往往常常发生,小到鸡毛蒜皮的用水口舌之争,大到土地纠纷、林权纠纷。由于受到传统民间习俗的影响,再加上法律在基层普及的欠缺,西部落后的乡村往往存在厌讼的情结。法律很难成为村民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在较小的利益纠纷发生之后,人们往往喜欢依靠家族的人多势众来炫耀武力,或者寻求“私了”,或者依靠基层村委来协调解决。只有当纠纷极大的时候,人们才不得不诉诸法律来寻求解决之道。特别是涉及到民众与基层政府有了一定的纠纷之后,民众往往选择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如静坐、上访、暴力冲击政府、暴力抗法等,他们潜意识里存在着“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而基层法治的低效也常常成了这一表达方式的促进者。这成为基层社会良治和善治的瓶颈。(三)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有利于破解基层司法功能弱化基层法院无疑是法治大厦的根基,它不但承接最为繁重的司法实务,而且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水准直接影响司法的权威,因此基

  层法院被称为法治体系的“神经末梢”。但是基层法院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成为了法治体系的短板,法官的审判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和不合理的干预。司法权的独立性的缺失制约着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构建合理的基层法治系统,才能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发挥它的正面功能。

  (四)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在当前,农民往往存在着诸多法治观念的误区,往往习惯于按照乡间传统习俗来办事,加上长期的行政管理的渗透,农民往往对政府产生严重的依赖心理。乡村精英的宗族性和垄断性特征也往往制约农村平等政治生态的构建。为此,加强法治对农村的渗透,并在乡村事务的管理中努力践行法治,使得村民感受法律的亲和力和权威性,进而构建法治的信仰,提高社会的和谐度。二、西部落后地区乡村法治化建设的困境与问题(一)西部落后地区的乡村本身治理的复杂性制约法治的践行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城市和乡村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治理范本,但是西部落后地区的治理远比城市社会的治理要复杂。在乡村,往往受到落后的文化观念、传统的家族势力、民众落后的思想意识的制约,有时候法治的践行成为了空中楼阁。乡村治理中法治践行的种种曲折和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法与乡村习俗的矛盾冲突造成的。国家法以当然的正义居高临下,而乡村的本土习惯法资源被毫无保留的碾碎。民众往往在习惯和国家法之间旋转,茫然的寻找出路。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对此也有深刻的论述,在他看来,乡土民间法是乡土社会中民众经过长期的积淀形成的“传统性知识”,这种知识包含着宗教礼仪、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民间智慧,它具有生成的自发性和自觉性,保障的舆论强制性和道德性等属性。正确地对国家法与民间法,进行互动与事例显得尤为重要。(二)城镇化进程中西部乡村精英的流失制约法治的推广人是法治最重要和最终的承载者。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乡村精英随着时代大潮以各种方式进入到城市中去。而以往的乡村治理是依靠

  乡村的知识分子、宗族长者、基层官员组成的精英系统,这个系统承担着维护政治安宁、法治乡村事务、调节邻里纠纷等职能。随着现代化大潮的推进,这个体系被击碎,随之而来的是精英的空心化,知识的缺失、传播途径的短板、观念的淡薄,使得西部农村的法治化推进面临需求的迫切和内在能力不足的矛盾。

  (三)西部农村基层政府功能的弱化和农民自治体制的异化制约法治的推廣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最末端,代表着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按照《组织法》,它和农村的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在当前,乡镇政府所制定的种种考核制度的压力下,面临诸多的“一票否决”的压力,基层乡镇干部的升迁、部门的荣辱直接和工作的业绩挂钩。乡镇政府不得不扩张自己的机构,来应付诸多的考核任务,而这些任务又会最终通过对村委会的“指导”来转嫁。所以村委会名义上是自治组织,但是实际上很难自治。2021年中央开始取消农业税,积极推动乡镇一级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向,但是在乡村公共服务和规范化管理的重重压力之下,一方面面临利益的丧失,另一方面面临着法律管理的不断严格,一些乡镇政府在财政和人力捉襟见肘的压力之下,只有通过收缩和减少公共服务、消极的怠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得本来应该从事公共服务的基层乡镇政府功能在压力之下产生了的异化。同样村委会本来按照《组织法》应该是由村民选举,接受村民的委托从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领导者,但是在当前的权力架构中,村委会不得不受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强力支配。本来党的领导和村委会的自我管理应该在目标上是根本一致的,但是当面临着重重考核压力之下,乡镇政府和党委往往是从完成考核目标出发,而村委会则更多的关注村民自身的利益,这样,一个

  

  

篇二:乡村法治的意义

  浅谈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途径和意义[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下,落后的农村地区愈加摆脱贫困,共同富裕目标在不断的实现中。但是同时因为农村地理位置和传统小农经济文化的特殊性,民族法制建设推进极其困难,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观造成极大的挑战。这使得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显得极具必要性。本文将阐述农村法制工作的意义和途径。[关键词]法制宣传农民群体推广[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3-1650(2013)06-0001-01一、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途径在以往的农村法制宣传开展中,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宣传栏、标语和广播等;这些在以往被大加推崇并实践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和普及面少的缺点。农村经济也在发展,所以需要采取更与之相符的方式来宣传法制,开展法制工作。1.普法教育进学校普法工作首先应该在孩子身上进行;从必要性上来说,他们是真真正正的祖国的未来,他们是未来国家繁荣昌盛的根基。从必要性上来说,现在正是他们在塑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对于法制的正确认识对他们的未来大有裨益;同时,他们对于知识的吸收能力和渴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年龄段的人。现实中,许多暴力犯罪事件常常发生在乡村学校,对于孩子来说,他们要了解的并不

  是这个世界经济如何发展,他们更应该知道的是怎么保护自己;要教育他们不成为受害者也不会走上歧途成为加害者。所以在法制宣传工作进农村的过程中,学校的宣传将是重要且必需的一步。2.法制节目不可少如今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了电视机,并且在农民们获得外界消息过程中,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法制宣传工作组可采取与地方电视台合作的方式共同推出法制宣传栏目,这种普法方式简单且普及的速度快、覆盖面广。对于农民来说,看电视本就是放松和获取信息的途径,通过电视对于法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于传播者和接收者来说,这无疑都是简单快捷的方式,并且收效明显。所以通过电视节目宣传法制是很好的方式。3.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在对农民群体普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便是因为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及所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而对于实际执行的法制条款等知之甚少而导致法制观念淡薄。而通过与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法制部门进行合作对农民群体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没有什么其他的方式胜过面对面的实时交流,这种即时和具有反馈的交流方式能让他们对于法制的认识可以更加全面;同时也可以让他们体会到法律并不是悬在高堂而是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4.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可以利用晚上等闲暇时间召集村民开展法制宣传的讲座。在农村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因性格爱好或血缘关系亲近有自己的聚集小团

  体;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宣传讲座就必须召集那些在小群体里有号召性的村民,他们对于宣传讲座的积极回应可以带动其他人的学习热情。所以在开展法制宣传讲座的过程中,真正的重点是召集足够多的村民参与。而宣传讲座的活动效果自然是不必说,一系列的讲座开展下来,村民在耳濡目染中自然法律意识也跟着提高,对于推动农村的民主法治进程有极大的意义。5.派发普法宣传小册子派发普法宣传的小册子主要针对的事外出务工人员,他们长期在外为生活打拼,平时也很少能够接触在乡镇农村开展的各项普法工作,所以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经常会被忽略,但是对于他们的普法教育又刻不容缓;并且从各地反映的数据来看,每当几近年关发生的众多违法犯罪事件,外来务工人员常占很大的比例。派发普法宣传的小册子可以让他们在闲暇时候多多接触这些法制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虽然这样的方式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但是金钱的投入换来外出务工人员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人民法制素养的提升这是相当必要的。二、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意义1.增强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群体大部分受过的教育都是浅显和基础的,而又因为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分散性,小农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便是使得各种腐朽愚昧的思想深深地根治于农民群体的思想中;这让他们在很多方面如就医看病中对于那些没有科学依据的“主传秘方”等深信不疑,

  这带来的后果有时是不堪设想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不应该仅仅是经济,还有改变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那些逆来顺受封建迷信的古旧思想。他们的思想都比较单纯,对于生活和陌生人总是带着更多的善意,这些本应被弘扬的优点有时却会成为被有心人利用的突破口;农民群体虽然生活的环境相对大城市来说单纯很多,但并不意味他们与法制无关,在许多如土地征收不公、借贷非法资金和暴力犯罪事件中他们都深受其害。对于法律有更多的认识和理解意味着他们会更多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群体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2.提高农村文化法制素养,树立农村守法风尚因为普法针对的并不是极少数的个体而是整个农民群体,所以他们的法制意识的提高带动的是整个小环境里面的风气;由点到线到面的普及带来的效益是不可忽视的。农村法制素养的提升除了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督促村干部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是否合法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更好地推进农村的基础法治自治进程。同时对于传统文化中的糟粕部分也是一个不小的冲击,那些曾经禁锢人们思想的落后腐朽的观念注定要土崩瓦解,普法的进行可以帮助人们摆脱愚昧和无知,接受更先进的社会主义思想,扶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充分地强调了工人阶级的利益的重要性,只有充分执行,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的。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村民群体的法制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民

  主自治的建设进程。三、结束语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占据全国人口比例过半的农村进行民主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提升农民群体的法制素养是极具必要性的,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不可罔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应该投入更多的心力去扶持法制建设项目,实现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参考文献[1]陈晋胜.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研究[r]2012.[2]高象琨.如何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j];职大学报;2010年01期.[3]杨明伟.试论政府职能转变[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4]王丽丽.刍议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理论定位和面临的问题[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篇三:乡村法治的意义

  农村基层民主得到比较充分落实立法上确立了以农民自主经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乡村普法问题研究——以乡村振兴为背景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在农村,而乡村法治化的重要环节是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普及法律,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与此同时,当前法治乡村建设在一些方面还存在问题,乡村普法教育便是其中重要之一。现今乡村普法教育的短板严重影响了了法治乡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也不符合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之要求,法治乡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未得充分发挥。于此,对乡村普法教育方面进行进一步探讨,并提出与当今社会较为契合的完善建议,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普法教育;乡村法治;依法治国

  一、乡村普法概述

  (一)我国乡村普法的重大意义第一,乡村普法有利于基层群众理性维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对法律的无知和不守法而导致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导致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给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基层干部浪费很大一部分精力去处理纠纷。乡村普法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基层群众理性维权。第二,乡村普法可以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基层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频发。在农村基层,仍然存在干部不作为、工作混乱、侵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导致干部和团体关系紧张,农村社会不和谐。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乡村普法,加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治意识。让干部和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调解各种农村纠纷,解决农村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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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乡村普法有利于丰富基层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农村人口众多,农民生活分散,自由无拘无束,文化生活贫乏,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已成为全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特别是一个时代以后,封建迷信、宗族信仰和邪教在一些边远地区盛行,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风气。为了遏制恶劣气氛的持续蔓延,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开展乡村普法。

  第四,乡村普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全民普及法律,全民守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要在我国实现法治,农村法治是关键,农村法治状况决定着我国法治水平的高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乡村普法,促进法治建设。

  (二)我国乡村普法的历史发展1.乡村普法教育萌芽期“一五普法”(1986-1990年)希望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全民法治观念,培养公民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但是,我国的普法形势只有城市比较理想,农村地区还不是很乐观。虽然当时的法律在农村没有充分发挥,但在给农民提供空白的法律条件方面仍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最初奠定了法治的概念,同时也使中国认识到接下来的普法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二五普法”(1991-1995)总结了“一五普法”的经验后,我国推动了“二五普法”。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与他们的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基本的认识,引导公民正确依法行使权利。但是,农民仍然不能依法充分行使权利。2.乡村普法教育成熟期“三五普法”(1996-2000)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实事求是。可以说,“三五普法”在农村普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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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城乡差距过大,农村落后,依旧还存在许多问题,“依法建设、治理农村、民主管理”工作仍然困难重重。

  “四五普法”(2001-2005)通过实施“四五普法”,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3.乡村普法教育全面发展期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农民一直被作为非关键的教育主体,直到五五普法,农民才成为普法的主要群体。“五五普法”(2006-2011)意在调动各级政府依法治理的意识,提高政府依法管理服务的能力。“六五普法”(2011-2015)加强法制教育的普及,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实现人人学习法治知识,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将法制宣传改为法治宣传。“七五普法”(2016-2020)规定,普遍守法是法治的长期基础。确保“七五普法”的目标和任务得到很好的落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治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从以前的普法计划和决议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普法教育指导思想的变化,从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一五普法”方案到“二五”至“六五”执法计划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以及在“七五”期间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对全民包括农村普法教育的观念从简单的法律常识普及转变为法律宣传教育,又转变为法治教育。(三)我国乡村普法取得的成绩1.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农民的广泛认可在从前,广大农民群众因为琐碎小事而发生纠纷、争吵,甚至演变为暴力冲突。“1而处理纠纷的调解机制大多是以暴制暴或“走后门”,这就会导致双方对调解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最终导致矛盾升级”。而在

  1廖彩荣.我国农村普法教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1:18.3

  当代,随着社会经济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素养也有显著提升,个人的潜意识里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了正确的认识。因此,他们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有效性。

  随着近几年法律的普及,它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和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了广泛应用。广大农民群众意识到只有法律才能解决纠纷和处理矛盾,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因此,他们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法、用法能力。

  2.农村基层民主得到比较充分落实立法上,确立了以农民自主经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1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让农民有充分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它还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基层民主制度。”

  二、我国乡村普法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接受普法教育的参与度低乡村普法教育存在人员难聚集、时间难以控制的问题。受地理环境的限制,农民生活在相对疏散的地方,尤其是在偏远、交通不方便的山区。对于离家农民工的法治观念、普及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以及提高农民工的权利意识等都存在很大问题,因此,当代农民工的法治宣传缺乏制度化、长期化和专业化。对外来务工人员来说,这些人每年都要到农历新年才回家,那时法治宣传的任务基本结束了。乡村普法教育仍然存在难以理解和难以表达的问题。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农民的整体文化素养低,对宣传和接受法治教育缺乏必要的积极性。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农村的中青年,

  1黄建国,浅谈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EB/OL].人民网—理论频道,2010.4

  选择进城打工,而留在家里的都是老人、家庭主妇和孩子。其中一些人的识字水平低,甚至还是文盲,接受法律知识的能力差。他们不能学习,也不能理解,这严重影响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效果。

  (二)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导致他们法律意识不高。如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大多数人认为,只要他们不做与谋杀或纵火有关的任何事情,就不会违反法律。例如,有的农民经济条件提高了,生活变得富足了,想要换个宅基地盖个大点的屋子,因此,他们便向村干部贿赂,村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实,这种事情似乎再普通不过,但却是违法的。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不高,未完全树立对法律的信任,不善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传统思想的影响,他们始终认为权大于法,认为法律是制约老百姓的。这种传统思维一定程度阻碍了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三)部分地区乡村普法宣传的资金匮乏乡村普法工作对经济依赖性强。目前,经济发达地区普法效果好,但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实力不强,乡镇财力不足,年法定支出少,财政无力支撑法律。普法教育缺少经费支撑,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信息供给不足,影响了农村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四)普法教育宣传途径有限首先,农村地区的普及方式比较单一。他们中的大多数仍然使用横幅、标语、板报、散发传单、宣传材料等其他形式。这些方式常常让农民只知道法律的名称,而不知道法律的实质内容。即使分发的宣传材料很详细,但大多数农民也不会仔细阅读。其次,普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大多数农村地区普及的法律与农民们的日常生活没有必要的联系,不是农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没有切合农民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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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需要。此外,不同地区农民所需的法律知识尚未严格分类,宣传形式也枯燥乏味。

  (五)基层政府推进普法的积极性不高首先,一些村干部缺乏法治意识,不支持、不重视普法教育,农村法治宣传活动难以有效的深入开展。其次,对于普法工作,许多基层干部的理解存在偏差。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是主要的、必要的。如果经济发展了,普法工作自然会上升。有的则以为农村工作琐碎繁杂,没有必要将财力物力人力耗费在普法教育中。此外,有些基层干部认为如果让老百姓明白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法律规定,农民群众会依照自己的看法处理某些损害自己利益的事件,这样则不利于自己对村民事务的管理。这些认识的偏差也导致基层干部普法积极性不高。(六)缺少专门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农村工作复杂,农村法治宣传的主要力量是城乡干部。每年,县级对乡村的普法仅限于分发文件和公布某些法律费用,在促进法治方面缺乏指导。农村普法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负责,基层干部本身法律意识不高。他们经常向村委会干部发放一些普法宣传手册,但村干部们却把资料留在村委会而被闲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的实效。如今,一些村干部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素养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教育的深入推进。

  三、增强新时期乡村普法的建议

  (一)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农民生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大局,及时插针,有效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群体特点,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在家工作的农民,可以利用农闲组织法治教育;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利用手机APP早晚学习法律知识。春节期间,利用农村亲朋好友在院子里开展法治故事报道,向群众宣传法治知识。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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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外出前的法律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证书。(二)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各种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

  的总和,是支配人们的法律行为方式的一种意识。首先,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让他们认识到法律在我们心中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农村教育,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在提高农民文化水平的同时也能让农民重视法律。加强监督,制定各种有针对性的考核意见,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使农民在思想上重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使其真正了解法律、主动学习法律、自觉掌握法律。

  (三)加大乡村普法教育宣传的经费投入增加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和资金专用制度。有关部门应增加预算中的宣传教育经费,并确保专项资金专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或用于其他目的。建立督查小组,监督各部门关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普法经费可以充分利用。组建普法情况评定小组,向有关部门定期汇报各村普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普法可以有效实施。(四)创新乡村普法宣传形式一是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选择农民心中最能接受和最受欢迎的宣传方式。传统的普法方式侧重于说教,使得农民认为普法宣传工作就是灌输一堆僵硬的法律条文,或者宣传违法人员的惨痛代价。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改变过去“灌输”和“塞满”普法教育的方式。利用农民周围的人,他们周围的事物,以及他们周围的案件来“展示自己”和“展示案件”让农民觉得法律是一件可以被看见,触碰到,学习和使用的好东西。真正有效地激发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的兴趣。二是法律宣传教育载体的创新。随着社会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发展也在不断提高。电视和网络在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和影响也在增加。农村电视台可以根据农民的喜好,适当增加与农民有关的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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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教育节目。如果农民群众想要咨询法律问题,他们可以通过人工服务台在线回答,这样不仅可以树立政府的形象,也营造了积极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手机网等现代媒体,使其快速传递,覆盖面广,形象生动。让农民群众走在路上、坐在家里都可以学习法律、耳濡目染的接受法律。同时,也可以开展有效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实施“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散文”、“相声”等丰富多彩的农村法治文化活动,促进乡村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开展。

  三是有选择性的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有关政府自主汇总或者安排有关部门、法院、律所等汇总、编写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资料,例如:与村干部职务犯罪、农村宅基地、邻里纠纷等有关的普法资料,使其满足农民群众需要,并要求其适合农民群众阅读浏览,免费发给各家各户,同时也要常常组织普法骨干下乡举办演讲、宣传活动,强化农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人权意识。

  (五)提高基层政府推进普法的积极性要改变农村普法现状,完善农村法治环境。完善农村普法认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当代不完善的法治环境,必须要让基层政府认识到法律是农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必须尽全力建设一个公正、民主、和谐的法治环境,让法律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伞。注重在农村执法过程中正确执法,准确引导农民解决法律冲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有效的相关制度,让村民参与农村事务管理,监督村务。相关政府也要大力支持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使基层政府推进农村法治教育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政府推进普法,提高基层领导的重视度。现实中,基层政府重视的往往都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或者与自己部门的荣誉挂钩。因此,要提高基层政府推进普法的积极性,提高重视度,就要将普法工作划入基层领导个人的考核评定中,作为晋级提升的一个主要条件之一。(六)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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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宣传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懂法人”培训。征聘农村普法志愿者,组建农村普法文艺宣传队伍,定期培训法律知识,定期深入农村,以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普及法律。另外还要在组织上保障其有效实施,明确机构,安排专人进行负责。农村执法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从事农村执法的工作人员的最低标准是能够“具有充分的法律素养”。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有关法律服务事项交给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或者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让他们为乡村普法教育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刘志刚,贾少涵,杨玲玲.新时代农村普法教育要有大格局[J].人民论坛,2018(11).[2]敏仲才.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J].发展,2009(03).[3]刘文蛟.农村普法教育中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D].湖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5.[4]宋丽莉.浅议农村普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调解,2007(09).[5]刘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D].西南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13.[6]贾少涵、崔嘉欣、王卫东.村民自治教育: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重心[J].高等农业教育,2010(07).[7]李秀忠.关于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思考[J].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2).[8]杨晶.论我国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D].河北经贸大学博士论文,2015.[9]薛维然、杨康.中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影响因素研究[J].农业经济,2015(11).[10]侯辰龙.北京新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7,31(06).[11]宗佩佩.公民意识养成视域下我国普法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6.[12]吉林省代表委员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和“三农”工作统筹推进[J].吉林农业,2019(07).[13]杨林刚.依法治村视野下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村庄治理中的路径选择[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5(5).[14]许化波.基层干部法治能力培养路径探析[D].聊城大学硕士论文,2016.[15]王宁.新时期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浅析[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8).[16]本刊评论员.扎实做好“七五”普法各项工作[J].中国司法,2016(6).[17]杨静.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J].科技风,2012(21).[18]刘萍.我国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法制宣传创新性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3).[19]刘武俊、高巍、周云涛、曲广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论纲(下)[J].中国司法,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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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乡村法治的意义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习惯法是人类对自然以及社会有针对性选择的结果因此习惯法在农村社会不同地域内的表现会出现差异如果国家法将习惯法的某些精神贸然纳入的话可能会造成国家法适用范围的受限而习惯法也会因此失去活力所以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甄别取舍工作交由农村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当然主要是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如此一来国家法同习惯法的冲突便能在更熟悉社会环境的法律人那里得到缓和不过这就不单只是立法层面的问题立法只需明确这一原则就像合同法会明确必要时尊重交易习惯一样执法与司法的地位在此问题上愈发显得突出

  论国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目前走的是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外扩张,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然而,已经禁锢了农民上千年的传统思想以及本土文化不可能短时间内就销声匿迹,在很长一段时间将会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那么,“当两种文化交汇碰撞的时候,排斥一定胜过融会,在一种文化沐浴中生活的人群,遭遇另一种文化浸染时,为之感化或自动接受者总是不乏其人,然而,这种纯粹的个体行为若要发展为群体行为,其间的变化则异常复杂,没有政府的支持,就难以扩散。”农村社会法治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国家与农村之间的积极互动,但是无论如何,这场互动中,国家都应该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履行更多的义务。

  一、科学立法,尽快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律制度是一定国家分配权力、责任、权利、义务、自由、限制等的方案、原则和细则,是法治的构成部分,也是法治的基本依据。法律制度预设了法治发展的状况,制约着法治的每个环节和整个过程。而我国目前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制定科学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追求实现农村法治道路上的第一紧要事务。正如一位伟人所说的,“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因此在立法上,国家应该谨慎行为,既要把握住法律的控制范围,在控制范围之内,又需要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力求做到制定的法律能保障农民的最大利益。法律的控制范围在理论研究看来是个极易表述的范畴,它要追求的就是法律调控的有限性,因为“并非所有的社会控制都是法律性的:法律在它对各种社会规范的承认过程中会有所选择。”然而,回到实践中,若要一一列举哪些现象能被法律规范所囊括,回答却并不简单。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至少在国家法与农村社会之间,我们的目标排位除去维护国家法的整体权威,就是要保障农村社会的自由发展,如果能够交由习惯法自行解决,那么,国家法便可以全身而退,也就是说,农村社会的习惯法只要不违背国家法的总体原则,不至于造成大范围内的社会失序,那么,就应该承认它的相对效力。长久以来,我们习惯于将传统等同于落后,但是客观来讲,“正式的法律并不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是进步的就必然地合理,反过来,乡民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习惯法是人类对自然以及社会有针对性选择的结果,因此习惯法在农村社会不同地域内的表现会出现差异,如果国家法将习惯法的某些精神贸然纳入的话,可能会造成国家法适用范围的受限,而习惯法也会因此失去活力,所以,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甄别取舍工作交由农村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当然主要是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如此一来,国家法同习惯法的冲突便能在更熟悉社会环境的“法律人”那里得到缓和,不过,这就不单只是立法层面的问题(立法只需明确这一原则,就像《合同法》会明确必要时尊重交易习惯一样),执法与司法的地位在此问题上愈发显得突出。

  明确了法律的控制范围之后就需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事实上,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是共生共存的。只是严格说来,立法的科学性所探讨的是更多法条本身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一个可以借鉴的建议是,针对农村社会的立法应当基于农村社会的实情,而其他立法则应该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的心理和逻辑,只有这样,在深入乡间时,具有科学性的国家法才不会造成农村社会的茫然无助。经济学家们常常谓农民是“天生的经济人”,因为农民的思考方法是非常“实用化”的,同样,在对行为规则的认同与取舍方面,农村人也体现出了他们独特的“实用主义”思维特征。“农民不是传统的奴隶,他(她)们之所以遵奉一些长期流行的习惯,首先是因为这些习惯具有植根于社区生活中的合理性,因为它们能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它们的坏处。”

  所以,一旦农村社会面临的法律,符合其成员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他们就会像选择播种的季节一样,轻易就从了法律;相反,如果法律在农民看来就像是摆放在土炕上的咖啡壶,那么,农民不会用它来煮咖啡,只会变着法地利用它,甚至不惜“屈才”以求咖啡壶效用的本土化发挥。套用到“国家法与习惯法”,“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磨合之上,倘若自上而下的制度能够略微窄化它们的调控范围,更加尊重本土的,自然的(内生)秩序,那么,它们不仅可以赢得个案处理上的主动权,更可以通过传递给农村社会的信息:他们(农村社会的成员)的利益被法律充分尊重,并被有效保障,赢得更加广泛范围内的认同。

  立法的民主性同样重要,法律是妥协合意的结果,作为对民众权利的保障和对其行为的限制,法律必须在制定时得到一定范围内的规范对象的参与。强调“一定范围”是十分必要的,过于宽泛的对象范围不仅会造成立法成本的过于昂贵,更重要的是,在没有足够理性参与的情况下,“民主”也可能被某种形式的“专制”代替,然而纯粹的理性也不可取,缺乏公众的参与,法律就只能成为专家们学术表达的载体,“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二、严格执法,切实保障执法行为的公正无私良好的法律最终必须通过执法行为来体现。农村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工作更不能轻视。真正体现法的作用和价值,还必须通过公平有效的执法。因此,从更大的“法律实施”定义的角度来看,执法行为的科学有效是补足民众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执法环节出现纰漏,所导致的便不仅仅是个案处理的失败,而是整个农村社会法律运输路径的阻塞瘫痪。执法的良性发展,首先需要的是完备科学的执法体制。在执法行为过程中,参与执法的只能是有授权的执法者,而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与执法人员区分开用以保证执法工作者能有相对独立的实施环境。在执法的重心上,可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将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改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

  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司法的正确运行是法律威信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直观的影响着群众的法律观念、意识。第三,在执法人员的选调方面,相关单位必须严把用人关。尤其是与农村社会直接接触的执法人员,不仅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必须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了解农民们思考行为的方式,在成功融入农村社会的同时,将正确先进的法律理念灌输给执法对象,并借助农村社会独特的社交网络,在农村内部传散开来。与之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长期处在农村社会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国家必须在物质上给予其更充分的保障,这不仅可以极大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岗位的空闲和人才的流失,更可以借此给农村成员一个信息,表示国家重视法律,维护法律的态度和决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农村法治进行的初级阶段,工作方法比工作本身更具有实用价值,这一点不论是对从事农村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来讲,还是对试图完成农村社会法治化的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论题。此外,执法机关也需要制定完善的执法纪律,在保障执法人员免受外界非正常干扰的同时,还需要保证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相对疏离。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加大投入,着重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需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因而,“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

  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求助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的确,法律规则的教化不是朝夕之功,而法律意识的培养更不可以简单从事。应该说,新时期农村社会的法律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其发展仍不平衡,区域之间,不同文化类型及层次之间,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素养都存在着差异。或许目前我们更需要做的,不是机械地宣讲法条,而是以农村社会喜闻乐见的方式,宣扬法律的重要,而在此之前,与农民“亲密接触”的基层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以及与之有关的村民自治的充分发展无疑成为十分关键的前提,然而,有关村民自治的发展,这就涉及到国家可以作为的另一个领域。

  在政治领域,国家对于实现法治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回应型法律秩序中,法律和政府的重新整合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把法律价值的含义和范围从一套最低限度的限制扩大为各种肯定性责任的渊源。”“它(一个回应的机构)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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