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公路管理办法14篇

时间:2022-11-25 13: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村组公路管理办法14篇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组公路管理办法14篇,供大家参考。

村组公路管理办法14篇

篇一: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

  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

  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

  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

  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

  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

  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

  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

  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

  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篇二: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loCa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

  

  

篇三: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____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____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____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____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篇四: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一、明确养护责任

  过去,一提到公路养护管理,一些同志认为是交通部门的事,政府的事,乡村无能为力,这种思想和错误是不正确的。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县、乡、村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但乡镇是责任主体。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即县道和主要乡道由县交通局养护;一般乡道和村道由乡镇场负责养护。各乡镇、农场要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作为责无旁贷的义务,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摒弃等、靠、要思想,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在交通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主动、攻坚克难,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全面完成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二、健全养护组织

  建立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体系和高素质养护队伍是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的重要保障。全县在交通局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代表县政府具体履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各乡镇场要在此工作基础上,建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分管副职兼任所长;

  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按要求配齐3-5名懂业务、会管理、有技术的专职人员,不准兼职;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受乡镇政府(农场)和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双重领导。各乡镇要按照乡道2公里1名、村道3至5公里1名原则,挑选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业务能力、能胜任工作需要的人员担任养护工。

  乡村公路养路工由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具体领导、管理,交通部门负责业务培训。三、落实养护资金

  养护资金不到位,养护管理则无从谈起。资金是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障碍和关键所在,加之燃油税改革,给乡村养护经费筹集带来更大困难。经研究决定,我县实行“县乡自筹、交

  通补助、分级负担、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管理机制。具体讲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乡村道路维修工程,由省市交通部门给予村道每公里1000元、乡镇道每公里3500元的养护补助资金,乡村配套

  第二类是县道、主要乡道维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原则,县政府只应负责县道养护,但考虑各乡镇财力,将重要乡道也列入县政府管养范围,以减轻乡镇场负担。县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

  第三类是一般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村负责。各乡镇场要按农村人口人均每年3元筹集资金。为便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交通局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设立专项户头,各乡镇场要按要求及时将筹集养护资金足额交付专项帐头。乡镇场筹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县财政在各乡镇经费中扣除,存入养护管理专户,主要用于乡村养路工工资。由县养护办公室每季对养护工程验收后,按照“对路不对人”的原则支付给乡镇场,对养护好的乡镇场给予资金倾斜。这项筹资措施是经过慎重考虑做出的决定,这部分资金在原来的乡镇经费中已经包含,是取之于乡镇、用之于乡镇,坚决不准挪用。各乡镇场要理解并支持好这项工作,以便理顺养护资金渠道,解决制约我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瓶颈问题。四、完善养护机制

  1、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养路段要进行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考核,全年考评结果报县政府作为对各乡镇场兑现奖惩的依据。

  2、县交通局要积极协调各乡镇场对全县乡村公路进行界线划分,明确管理职责,对所有乡村公路逐步实现档案化管理。

  3、乡镇要把各自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养护管理任务科学、合理的落实到养护人员,使每个养路段都有人管,都有人负责;

  4、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5、要加大养护基础投入,完善乡村公路管理所的建设。养护管理所要在稳步运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调动养路工积极性、搞

  好路政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的好模式,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五、强化督导考核

  制定出台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考核标准对各乡镇场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上级补助资金,也要同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奖优罚劣,鼓励先进。各乡镇场也要建立起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目标考核体系,通过严格考核,调动方方面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县乡村公路更畅通、更安全、更和谐、更高效。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是一项紧迫的工作,是一项艰巨繁重的任务。现在,工作思路、目标、重点已经确定,今后关键是要抓落实。

  1、首先,要牢固树立长期养护的思想。养护管理是建设的延续,公路建设是创造财富,而养护管理则是保护财富。建设一条路,就好比是播撒一片种子;

  而养护一条路,确保畅通,就相当于要获得好的收成还需要付出大量的辛勤劳动进行管理。因此,养护管理要比建设付出更多的艰辛。不断增加的公路保有量为我们带来了非常繁重的养护管理任务,我们一定要对此有充分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长期养护的思想,把养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牢牢抓住不放,抓出成效。

  2、其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要把加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给予重点关注,要经常听取养护情况汇报、经常研究解决养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强对养护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各乡镇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养护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在会后15日内报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交通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

  手,加强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和质量评定,切实把养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3、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宣传条幅、深入村庄讲解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让群众了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把群众动员起来,切实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养路意识,防止随意侵占、污染乡村公路等现象的发生,加快公路损坏修复,加强绿化管理,保护道路完好,努力营造村路自养、自管的良好养护管理氛围。

  

篇五: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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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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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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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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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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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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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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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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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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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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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XX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和《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

  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XX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

  

篇七: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全文

  以下是的有关最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应大家参考,欢送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条为标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安康开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那么,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视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那么。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包括:(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局部)。(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鼓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鼓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承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承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视,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方案应当结合通行平安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标准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开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效劳、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那么,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根底,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篇八: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nàme)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guǎnlǐ),保障农村公路平安(píngān)畅通,促进(cùjìn)农村经济社会开展(kāizhǎ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那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平安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jiāotōng)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xínɡzhènɡqūyù)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乡道的养护(yǎnghù)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施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平安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施行。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进步抗灾害才能和事故应急救援才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道路。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yǎnghù)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zījīn)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tónɡjí)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方案(fāngàn)完成情况(qíngkuàng)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制止以下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燃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背前款规定,给别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工程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前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平安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篇九: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涡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

  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

  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管理系统;—-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

  开.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

  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

  合同。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

  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

  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

  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

  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

  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管理施工;—-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

  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

  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

  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审查施工单

  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

  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第九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

  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标.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

  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组织招标,并报农

  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管理施工;—-组织交工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为施工做好现

  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

  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

  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

  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

  其具体职责是-—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

  其具体职责是——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

  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

  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

  位。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

  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第九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

  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

  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

  费由项目法人承担。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

  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

  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

  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

  考核,作为奖励依据.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

  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

  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9.04.122009.06.0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公路地方政府规章

  已被修订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

  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

  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第八条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年度建

  设计划。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

  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单车道的农村公路路肩应当在建设时同步硬化。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应当与公路同步建设。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新建、改建村

  道,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养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八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护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

  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

  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

  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

  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快恢复交通。

  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人员发现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处置;侵害行为未停止或者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驶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十七条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建设、养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造成县道、乡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侵害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之间、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规划保留点或者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

  第四十四条在蓄滞洪区内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应当与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农村公路,可以兼顾蓄滞洪区内的撤退道路的,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设。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一: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七日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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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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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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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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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篇十二: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年度农村公路商河县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干线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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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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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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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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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公示绕行路线。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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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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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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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电工班是综合楼管理的一个重要技术部门,负责综合楼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检测等事项。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聘用制度   1、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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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2、服从领导,严格按要求操作各项设施;   3、熟练掌握水电维修、维护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严格管理好综合楼的水、电,做到不浪费水电;   5、及时向后勤管理中心汇报综合楼的水电运行状况;   6、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避免因管理维护不善而发生相关事故。二、岗位职责   1、负责全综合楼水、电及有关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2、定时或不定时对综合楼进行有关巡检,确保水、电、电梯、空调、广播、监控、阴井管道等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监督安全用电,随时检查用电情况,发现不符合用电规定或擅自接线、装灯用电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拆除;   4、提出采购日常维修材料及配件的意见;   5、妥善保管有关器材和维修工具。工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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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外借;   6、按要求按时倒闸操作。三、工作制度   1、在局后勤管理中心领导下,负责综合楼水、电及有关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指导使用等;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管理中心的考勤、考核制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材和原材料;   4、坚持巡检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力避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发生;   5、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爱岗敬业思想、态度和蔼、随叫随到、维修及时、保证质量;   6、保管好维修工具,工作间各种器材摆放有序;   7、工具和器材丢失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8、搞好工作间的清洁卫生。四、值班制度   1、水、电工值班实行24小时不空档工作责任制;   2、保证值班室经常有人,电话、手机畅通;   3、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分解任务、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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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事故处理、打扫卫生等;   4、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工作日记和维修更换设施配件的登记;   5、按要求按时做好倒闸操作;   6、做好交接班情况说明和工作衔接。五、巡检工作制度   1、水、电工对综合楼水、电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工作每天不少于两次;   2、巡检时间为每天上午上班时间开始至1小时,下午下班时间前1小时至下班,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时进行,但不可少缺;   3、巡检人员巡检时工作要认真细致,不得马虎、遗漏,尤其是重点部位;   4、巡检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巡检工作记录,字体要工整,看得清楚;   5、综合楼水、电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如出现重大事故,属于巡检不到位造成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六、违纪处理制度   1、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2、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扣除一天工资;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4、值班室空档或出现一次电话无人接听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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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班人员每人50元;   5、未按制度要求和规定程序工作和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案件者,直接责任人除承担事故或案件的所有损失外,若触犯法律,则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解聘辞退   触犯以下任意一条者予以解职并辞退:   1、在单位打架、斗殴;   2、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物品;   3、有不道德行为,作风败坏者;   4、工作时间酗酒;   5、有偷窃、诈骗行为者;   6、触犯法律、法规者;   7、挑拨离间、拉帮结伙、制造事端者;   8、工作时间举止不雅、偷懒耍滑、屡教不改者;   9、无视领导或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10、紧急关头、动摇者,临阵退缩者。八、奖励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服从领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勇于负责、责任心强、恪尽职守、埋头苦干、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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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刻苦钻研、技术高超、完成任务好;   4、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章违纪、工作表现好;   5、拾金不昧,数额较大,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   6、在工作中发现险情,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物和人身财产安全,英勇顽强,奋不顾身,成绩显著者;   7、集体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集体奖励;   8、奖励分表扬、记功、奖励实物、现金,晋升工资等。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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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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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的;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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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第四条问责方式(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1、作出书面检查;2、责令限期整改;3、通报批评;4、诫勉谈话;5、调整工作岗位;6、停职检查;7、给予行政处分;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1、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3、通报批评;4、扣发奖金;5、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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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给予行政处分;7、辞退;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3、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3、认错态度差的;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第七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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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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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

  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流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三条要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标和警示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第四章前期工作与计划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

  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

  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全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列入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纳入省五年发展规划;(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二十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县乡道改建项目及所有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压膜备查制.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

  国有农林场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比例抽查验收。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回收已拨付的国家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十四: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6月1日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第十七条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四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建设施工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第六章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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